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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22716/GMPC(Time:2015-12-25 11:45:17)

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怎么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

1.企业变更许可事项内容应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许可机关应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相应核查。符合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原编号、有效期不变。
申请变更生产场所时,如新的生产场所不属于原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在原许可机关注销原许可证后,凭注销证明向新许可机关重新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
2.  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文字性变化(地理位置等不变)或企业住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能力、生产技术和工艺等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原编号、有效期不变。
3. 申请人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变更生产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企业核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或申请不予批准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5. 申请人向许可机关申请延续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许可事项内容是否有变化的说明材料;
(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 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毁损、无法辨认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媒体或许可机构官网声明作废满15日后,向原许可机关提出补发申请。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补发。
7.  申请人向许可机关申请补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许可证遗失的,提交企业在媒体或许可机构官网上刊登的遗失并声明作废的相关证明材料;许可证污损的,提交污损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依法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化妆品生产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9.  因分立、合并或业务重组而存续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如生产场所的生产条件、检验能力、生产技术和工艺等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申请变更;因企业分立、合并或业务重组而解散或无生产能力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申请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10 申请人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2);
(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1.  企业申请变更、延续、补发、注销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许可相关程序,参照申请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材料要求和程序,由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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